《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通过审议

2017-09-30 13:23:02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王海滨

《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通过审议

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科研人员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中国科技网讯(记者王海滨) 9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不低于70%。该《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推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条例》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保障等内容,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有很多方面的改革和突破。

在科技创新人才方面,《条例》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根据科研人员的岗位特点,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机制和评聘分离机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对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人才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规定对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条例》还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引导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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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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