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厅负责人就《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答记者问

2018-11-08 11:25:57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张蕴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及要求,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建设创新型省份,近日,青海省科技厅会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制定《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并经青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改革二十条》起草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新政的实施,将对高原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带来哪些改变?新政的最大亮点和特色是什么?针对一系列问题,科技日报记者专访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书记、厅长莫重明。

记者:《改革二十条》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莫重明:改革开放40年来,科技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推动了我国科学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进一步推动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改革力度较大的相关措施,青海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为了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多出高水平成果,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推动实施“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新贡献,青海省科技厅党组自2018年6月起,结合青海省实际,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集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需求,经多次专题会讨论研究,形成了《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十八条(暂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2018年8月9日青海省政府主管领导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青海省科技厅再次向全省各市州、相关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等3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21家单位无意见,其余13家单位共提出意见建议45条。经认真讨论,采纳7条、部分采纳8条、未采纳30条。未采纳30条中,11条在现行相关政策已执行,10条与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相关政策不符或属于不能突破的底线,5条相关意见建议另行采纳落实,其他不宜采纳意见1条。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建议,分别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协调,作了政策解释工作,取得共识,形成了《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十八条(暂行)》送审稿。2018年9月7日,青海省政府副省长王黎明主持召开专题会进一步讨论研究。会后,根据各部门意见建议及王省长指示精神,形成《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

记者:《改革二十条》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莫重明:《改革二十条》共分五部分。从降低项目申报门槛、完善项目立项评审体系、优化项目(经费)管理及验收、赋予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营造创新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二十条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调动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改革二十条》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性强。针对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青海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科研人员反映突出的项目经费管理繁琐、自主权较小等问题,采取措施能解决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求面面俱到。

以信任为前提,改革力度大。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按照科研活动规律改进科研管理方式,精简优化管理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二十条内容条条都有突破,特别是坚持刀口向内、从政府自身改起,体现服务意识。

坚持放管结合,操作性强。放权放到位,放出活力,放出绩效;管理要守住底线,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二十条改革措施每一条都非常明确、具体,做到可操作、可考核、可检验。

推行先行先试,持续跟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本次先行出台二十条暂行措施,今后还将结合国家和青海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推进相关改革举措的制定和落实。

记者:请介绍《改革二十条》改革亮点。

莫重明:首先,《改革二十条》精简程序,充分减负。“改革二十条”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取消提供前期合作证明等印证材料。取消年度检查,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备案、重大、重点项目抽查的制度。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对设备购置不再要求提供详细设备型号清单。对科研急需的专业设备、耗材,按相关规定特事特办,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科研经费项目验收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标准由50万元以下提高至100万元以下。通过精简了1/4的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把科研人员从各种报表、报销等繁文缛节中解脱出来,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潜心科学研究。

其次,《改革二十条》降低门槛,激发活力。对科研人员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2项,主持项目数不超过1项,分别提高至3项和2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将企业申报项目时申请资助的专项经费与自筹科研经费比例不低于1:3,重大专项不低于1:5,降低至1:1,大幅减轻了企业配套负担;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公益性科研项目不要求自筹科研经费配套,减轻了事业单位自筹科研经费进行配套的负担。将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的职称要求由副高职称以上降低为中级职称以上,充分激发基层科研的创新活力。

再次,《改革二十条》下放自主权,减少审批环节。明确了科研项目除主持人以外的参与人员调整、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科研机构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机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科技发展补助费由各转制科研院所自主安排使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此外,《改革二十条》营造环境,创新生态氛围。一方面建立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且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另一方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协调监管。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把廉政建设和执纪监督贯穿科研管理全过程,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扩展后补助项目支持方式,对于实施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并形成销售,属于本单位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可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鼓励和引导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动组织实施项目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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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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