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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对建立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意义重大

记者 于莘明
   本报北京5月12日电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称,此举对于建立我国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目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这项工作。

  通知说,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通知要求,到2007年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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