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的宗旨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就此,笔者采访了在经济法领域颇有建树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
《反垄断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并在1994年将该草案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酝酿了整整20年,立法进程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反垄断法》经历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其立法主导也多次更迭。对于企业经营影响甚大的《反垄断法》为何一度“难产”?梁学军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之所以一波三折,主要是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提到,作为公共利益代理者的政府,不可能在抽象的层面上成为所谓‘公共利益’的静态守护者,利益博弈的妥协产物才是‘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常态路径。
《反垄断法》出台遇阻,与国内一些靠行政权力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所进行的博弈关系甚大。可以说是出于对某些国有企业的保护、国有利益的维护。
事实上,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的今天,立法活动也从政府单一主导模式向多元社会民主参与模式转变。《反垄断法》曾征求石油电力行业意见,各种意见都有。承认多元主义的利益格局,给予各个利益层面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环境,将有利于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也能为社会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建设奠定充分基础。实际上这一点也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所验证。”
草案出台:该出手时就出手
有人认为,就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垄断还不是主要问题,依靠《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即可,《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时尚早。对此,梁学军律师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梁律师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
“《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应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市场对于反垄断法的需求程度与市场的成熟程度成正比。与十多年前酝酿反垄断法时相比,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化程度已有了长足发展。如今,垄断已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露出苗头,若不防微杜渐,其将会愈演愈烈。比如前一阵的方便面涨价事件就已为我们的立法敲响了警钟。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现在那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将会促使他们加强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虽然也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由于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不系统、完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迫切需要建立系统的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此外,中国已经加入WTO的行列,我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联系愈发紧密。制定出台《反垄断法》非常有利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反“行政垄断”:爱你在心口难开
有人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反行政垄断。
就此,梁学军律师说:“正是为了减少法律出台的阻力,反垄断立法中,有关反对行政垄断的内容曾一度被整体删除,尽管后来做了恢复,但力度弱了很多。而最终出台的法律文本,也采取了回避或者模糊的方式。
反垄断法设专章规定了反对行政垄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在总则中,垄断的定义里面却没有列入行政垄断。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反垄断法不应该承受过重的负担。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存在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的,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需要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还是要看我国的体制改革,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改革的决心和程度。”
反垄断:摸着石头过河
“《反垄断法》从酝酿到最终出台,争议声始终伴其左右。但其仍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梁学军律师欣慰地说。
其一,经过20年的酝酿,《反垄断法》逐渐明确了‘既要反垄断,也要促进集中’的原则。反垄断和规模经营是一对矛盾,《反垄断法》在对二者的协调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并且将其体现在条文的制定中。比如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给予企业并购非常大的自由度。其中特别指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其二,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可实际上有权负责执法的部门或机构不下十几家。执法权显得过于分散,多有交叉,由此势必影响反垄断的权威和实效。
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草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样能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其三,《反垄断法》中规定,因技术进步而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豁免”。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法案的这一条款更加人性化、使我国法制建设更加和谐!
总之,目前的《反垄断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常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它取得了较大进步: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坚决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图/新京报
■新闻缘起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从而为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的法律出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分析人士表示,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反垄断法是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据介绍,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截至目前,全球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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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国外
美国: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体系与其立法体例相一致,自成体系,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执法体系,也是目前相比较之下最行之有效的执法体系。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由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三部法律组成。
意大利:
意大利反垄断立法采取的是分立立法体例,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包含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内容包括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损害赔偿和行业协会的诉权等,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东欧各国与俄罗斯:
东欧各国与俄罗斯在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急速转型过程中,都因应西方市场经济自觉或不自觉的要求,制定了有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而且考虑到自身的市场经济环境和转型要求,采取了合并立法的方式,其中以匈牙利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最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