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衣某某等五人共谋绑架儿童,尔后对儿童控制,胁迫其进行盗窃活动。某日上午10时许,衣某某等人在一闹市,见一对夫妻携两名儿童,五人持刀对夫妻威胁,强行将两名儿童劫持上出租车逃离,并将两名儿童关进旅馆时,被公安干警及时解救,将衣某某等五人抓获。
此案在讨论中,对衣某某等五人的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衣某某等人持刀在闹市区将两名儿童从其父母身边抢走,作人质,应定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衣某某等人持刀抢儿童目的是为了让儿童去偷盗,因而应定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衣某某等人持刀抢走儿童,目的是控制儿童,让儿童行窃,而没有教儿童行窃的方法。且刚抢走,限制其人身自由,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教唆儿童盗窃在预备阶段构成盗窃罪(预备),非法拘禁罪,按数罪并罚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衣某某等五人共谋抢儿童,主观上是想将所抢的儿童控制,胁迫儿童行窃,占有儿童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不是将所抢的儿童作筹码向其亲友索要财物,不构成绑架罪。衣某某等人没有传授儿童盗窃的方法,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件。衣某某等人刚将儿童抢走,使被害儿童失去行动自由,尚未授意、唆使被害儿童盗窃,缺乏构成教唆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不适应数罪并罚。本案衣某某等五人使用暴力,抢走儿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只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