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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扯下那块遮羞布

本报记者 李禾
    今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叫停了多个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厦门市海沧对二甲苯(PX)项目,并已受理上海磁悬浮列车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投资10多亿元的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后,每天可焚烧生活垃圾1200吨;海沧对二甲苯项目总投资额108亿元人民币,投产后每年的工业产值可达800亿元人民币……这些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积极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而项目被“叫停”的主要推动力量来自于项目周边的群众。因为项目实施的结果可能会污染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群众的健康和生活有何不良影响,在目前的环境状况下是否适合建住宅楼……这些问题的考虑和结论应该对社会公开。而对于信息“不公开”的危害,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用四个“越”来归纳:“信息越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

  ———成效———

  一年中,1600亿元43个项目的环评文件被“拒之门外”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去年3月实施以来,国家环保总局拒绝受理公众了解信息不充分、参与范围不全面、参与代表性没有保证等不符合公众参与要求项目的环评。在一些重大敏感项目审查中,对公众意见的有效采纳消除了大量环境隐患。如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TDI项目按公众意见调整了安全防护距离,武汉乙烯项目通过召开听证会解决了腐蚀性气体危害环境的问题,华能福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通过公众参与从根本上解决困扰老百姓多年的煤场扬尘扰民问题,南京新苏热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通过公众参与及时反馈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近年来,环保领域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和接受。“在越来越严峻的环境污染态势之下,治理环境污染,仅仅通过政府和执法部门动用行政资源自上而下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环境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更好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环保民间组织“绿家园”志愿者丹薇说,广泛而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推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

  “自2006年3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环保总局严把受理关,先后对投资额达1600亿元43个项目的环评文件没有受理,确保公众参与环评工作落到实处。”潘岳说,未予受理的43个项目中,29个项目涉及火电、化工、交通、煤炭等行业,投资额达1159亿元。

  ———问题———

  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原则,但缺乏可操作性规定

  据报道,有关上海磁悬浮列车项目要建造的消息,自去年6月份,就经由各种非正式渠道传遍了沿线所涉居民区。

  “磁悬浮安全距离:22.5米。”“22.5米是怎么确定的?真的安全吗?”由于相关信息公开不到位,让沿线居民忐忑难安,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这条磁悬浮线建与不建、建在何处,都没有经过公众参与讨论,而他们才是与之最利益相关的群体。现在,一到晚上19点多,业主们就自动聚集在小区门厅里商量磁悬浮的事,他们说,不反对建磁悬浮,只是“不愿做‘核磁共振’的小白鼠”。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潘岳具体解释说,在各种法律中“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抽象原则,如果没有“谁来公开”、“怎样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的具体规定,就容易变成一纸空文,变成特殊利益勾结的腐败温床。公众得不到信息,表达不了关切,就会丧失对政府的信任,谣言四散,影响社会稳定。

  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被“叫停”项目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钱左生和李惠兰等6人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不服,分别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他们认为:“该项目环评批准前的听证会未向百旺新城各周边小区居民公示,剥夺了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的规定。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部分只介绍有利环境的一面,未提到污染危害,有误导嫌疑。公众参与主体人数少,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绿家园”志愿者赵青说,有关部门在工程立项初期就能够全方位地掌握利弊,并用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合理配置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并且能够通过合理途径和相关民众进行沟通,使得政府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群众的需求,也能使群众对项目计划有更合理的认识,这样才能妥善解决因一厢情愿的“好意”而引起的误解和纷争。

  ———新策———

  2008年我国将施行首部环境信息公开规章

  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信息“谁公开”、“怎样公开”、“不公开怎么办”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4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做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环境信息公开带动环境公益诉论等法规出台

  潘岳说,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以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各利益群体将在良性互动中最终达成和谐,避免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使因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得以化解。“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

  环保总局还表示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相关名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作为中国环保领域第一个部门规章,2006年2月出台。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组织形式等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4月25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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