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在创新链条中企业不可能完成全部工作,需要积极地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等社会技术创新要素组合;在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中,政府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聆听了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这样告诉记者。
邬贺铨介绍,目前,在我国的研究开发经费中,企业的科技投入占60%,已经超过了来自国家财政的科技投入,可以说企业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同时还是技术需求的主体;企业已经不仅是技术的主要买方,也是国内技术的最大卖方。但他同时指出,我们不能由此认定我国企业总体上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是因为:在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中,有相当大比例是由三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的,其中不少是他们代表外国公司在华申请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上还比较弱。究其原因,在我国企业的产业链里,大多只做一些比较低端的、下游的产品,而高端的、上游的产品技术很多还掌握在外国公司手里。
邬贺铨援引了这样的一组数字: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4%来自政府投资,而美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则有12%是来自政府;我国财政的科技支出10%略多一点投向企业,而美国财政的研发支出则有33%投向企业。
“与美国比,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还相当低。”邬贺铨提出,为何像美国这样高度市场化的国家,还要用这样大的经费力度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很明显,就是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其中,包括支持军工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支持军工技术开发来带动民用产品开发。
据邬贺铨介绍,我国重产品的引进、而轻产品技术的消化吸收,这是个有待克服的倾向。在韩、日等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费用是引进投入费用的3-10倍,而我国的该项费用还不到引进项目费用的4%,计算机设备消化吸收与引进费用之比仅为1∶100。
“要真正做到科技与经济结合,科技界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责任不完全在科技界。”
邬贺铨建议,国家应该考虑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样,成立一个国家工程科技创新基金会,由企业提出需由国家组织的工程技术攻关课题,由高校、院所、企业的专家来评议,由政府投入并引导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资,重点研究开发竞争前创新技术、工程共性技术、需要跨企业开发的成套技术和大型项目的引进消化吸收等,该行业的国内企业无偿或以较低代价获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邬贺铨还建议,增值税应当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不仅将购买生产设备的费用、而且最好将购买技术甚至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投入也计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