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文化产业存在着过度或片面追求商业运作和市场效益行为,忽视了文化承载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质。文化产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一般企业所需要遵循的劳动者权益、环境保护、就业权益等,更应包括推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文化建设的责任。从而真正担当起实践科学发展观、培养先进文化的重任,为整个社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朱树豪委员在提案中明确了文化产业的责任。
在谈到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时,朱树豪举例说,现在存在着把文化“标签化”和形式主义的倾向,追求几台大戏或几个节目的表面繁荣,而忽视了文化产业的核心问题,就是提供符合先进文化价值标准的内容。又比如,低俗之风渐盛,特别是在一些报刊、图书、电视、网络、手机短信、音像制品中,迎合猎奇心理、渲染感官刺激的内容,已成一种社会文化“公害”。
为此,朱树豪提议,在行业约束层面上,通过行业盟约自律,建议由相关非政府组织或协会发起责任盟约,在所有文化企业中倡议社会责任运动。在行业准入上,凡进入文化产业的企业,均应签署加入盟约,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健康的精神产品,承担对消费者、对公众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