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上的可持续发展,就此概念的形成而言,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是一位倡导者、贡献者。该学说指出了现代工业经济的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存在着不和谐的问题,提出了人类社会应当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由此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并推动联合国为之作出多项国际公约,制定出一系列人类行动计划。莱斯特•布朗先生也因此被《华盛顿邮报》誉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应当指出,我们在此论及的,是以承认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确存在一些现实矛盾,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前提。但我们需要明辩的是:学说和法律之间已经发生的变迁和因此形成的约束。这就是说,既然“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联合国的重要议题,经过国际社会几十年的认真磋商而形成了多项国际公约,那么依法的要义,因为有了国际合约的界定,则“可持续发展”已上升为一种国际社会的法的意志,也就不应当继续表现为一个泛泛而论、无边无际的“专家”论坛,而必须受到法的约束,服从法的规则。
20多年来,关于“可持续发展”,联合国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五项基本文件。
在文件中,联合国审视了现代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环境资源的一些不可持续现象,即:人为的环境损害迹象;生态平衡的严重扰乱;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的污染危险;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联合国指出:在此历史时刻,“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的行动时,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同时,鉴于肯定人类改善环境的能力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与日俱增,联合国郑重地声明:“改善环境的质量和创造美好生活的前景是广阔的。我们需要的是热烈而镇定的情绪,紧张而有秩序的工作。”可见,国际社会的抉择是以进取和负责来谋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可持续发展,而并非对人类未来的恐慌和失望。
国际社会基于考虑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环境的历史成因及解决现状;地球环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以及考虑全人类享有同样和公平的权利过健康、尊严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原则,特就可持续发展问题,达成了既尊重所有各方利益、又保护全球发展与环境的协定,即,“各国负有的是共同的但又有差别的责任”。
首先,国际社会确认,发达国家的环境资源问题与贫穷国家的环境资源问题其成因不同、表现不同,解决的方法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里,环境问题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发达国家已经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比如: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主要成因是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形态,这尤其是在工业化国家。虽然世界某些地区的消费形态极高,但大部分人类的基本消费需求仍无法满足,这导致较富裕地区种种过分的需求和不可持续的生活形式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这种形态并使贫穷和失调现象加剧。国际社会因此明确,发达国家应率先达成可持续的消费形态。
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仍然远远低于像样的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国际社会明言,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事项是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消除贫困,也牢记那些已确定为优先处置的环境事项以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必要。这应当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比如:发展中国家应在其发展过程中谋求达成可持续的消费形态,保证向贫穷者提供基本需要。在其发展过程中避免形成特别是在工业化国家的那些一般公认为过分危害环境、无效率和浪费的消费形态。但这需要工业化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和其他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