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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移动污染不再“无控”

    袁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长期从事机动车污染控制研究和移动源环保标准的研究和制订。 

    国外的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起步较早,美国、日本、欧洲等从上世纪60、70年代开始就制订排放技术法规以控制机动车污染,其后不断加严法规。目前,这些国家的道路车辆单车排放量,已经削减到当初的5%以下。同时,为适应车辆排放污染控制的需要,美、日、欧还分别对车用油品制定了环保技术法规,规定了油品的环保指标。

  在非道路用移动污染源控制方面,美国、日本、欧洲仍然是较为先进的国家。美国在1990年之后,逐步对非道路用压燃式发动机、点燃式发动机、船舶、火车机车、飞机等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控制;欧盟和日本也在90年代末开始对非道路移动污染源进行控制。韩国、新加坡、泰国等也领先我国多年。

  立项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关于汽车、摩托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控制标准体系,但技术水平和发达国家还有至少8年以上的差距。同时,我国农用车、非道路用车辆和移动机械、内河机动船舶及火车的数量非常巨大,但这些非道路移动源的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基本属于空白,这些移动污染源基本处于无控状态,严重污染环境。另外,随着车辆环保标准的加严,我国现有燃油品质也已经不能够满足要求,亟待提出新的环保指标。

  根据近年来我国实施排放第Ⅰ、Ⅱ阶段标准的经验和体会,如果将基准燃料参数的规定完全按欧洲法规的参数照搬,那么对这种燃料的规定往往只能是一纸空文,很难在我国实施。欧洲法规中的基准燃料是根据欧洲市售油品的特征制订出来的,和我国成品油的特性有很大差别,因此在我国市场上是买不到的,即使专门加工生产也比较困难。在前些年的标准实施中,进行排放试验时各个检测机构实验室基本上都是用我国的标准油或市售燃油,很少有按照排放标准中的基准燃料要求来配制成基准燃料进行试验。环保部门和石化部门也都希望将排放标准中的基准燃料“中国化”,有利于实施标准,也减少标准实施过程中由于油品造成的争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课题在研究中充分考虑了我国石化部门的意见,按照我国油品的特征和第Ⅲ阶段对油品的环保要求,在汽车Ⅲ、Ⅳ阶段排放标准制订中,提出了中国可以生产的基准燃油技术参数要求。

  为环境污染控制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是本课题研究的根本出发点,课题的研究成果直接为移动源污染控制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制订污染控制规划等服务。

  本课题研究编制的9项标准中,有7项已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部分标准已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施,对提高我国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他2项标准均已列入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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