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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道路移动源污染不再“无控”

   一直以来,我国的移动源污染控制主要着眼于机动车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只有关于“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规定,而并不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火车等非道路源的排放污染控制。经本课题研究发现,除机动车辆、船舶以外,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如推土机、压路机等)、园林机械(割草机、链锯等)、可移动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水泵、火车机车及飞机(本课题未涉及)等都是大气和噪声的移动污染源,是大气和噪声污染控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因此,本课题将“机动车船”的概念扩展到了道路用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和非道路用的所有机械、船舶和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及其发动机,即包括了除飞机之外的所有“移动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概念的重新界定,看起来超越了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但为未来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奠定了科学基础,为有效控制大气和噪声污染提出了新思路。

  以前,我国的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污染基本处于无控制状态,随着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火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由非道路发动机造成的排放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本课题首次对国内非道路移动源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初步建立了全国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计算出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分担率。研究发现,非道路移动源的NOx和PM排放与道路车辆相当,非道路发动机NOx和PM排放量分别占移动源总排放量的42.6%和60.1%,PM排放量已经大大超过了道路车辆的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已经到了非控制不可的程度,要将控制非道路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提到与道路车辆同等重要的位置。

  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经在环境保护及机动车、发动机制造业等相关领域得到应用。例如,本课题关于移动源排放清单、排放分担率及排放趋势预测的研究结果,已经为环保总局确定部分移动源排放标准(如轻型汽车标准、压燃式发动机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标准等)的控制目标、实施阶段及时间等提供了科学依据,并将在今后的环境管理决策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课题提出的移动源大气和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制定和实施规划方案,已经在国家环保总局的“十一五”环境标准规划和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中付诸实施,如本研究提出的非道路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摩托车燃油蒸发、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Ⅲ阶段)等排放标准建议均已列入总局的制修订计划。今后,本课题提出的规划内容还将在总局新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得以进一步落实。

  袁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长期从事机动车污染控制研究和移动源环保标准的研究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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