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9日电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就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作出批复,要求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两部委的批复要求,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不高于调整后上限标准执行;其他资费方案用户(即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涉及计费系统改造和业务规则梳理等方面比较复杂,执行时间可适当后延,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个别资费方案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另行报批。
批复要求,两家移动通信企业集团公司须督促各省级分(子)公司尽快按上述要求提出具体执行时间,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