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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

本报记者李禾
    湖北省襄樊市有一家大型的、由外国投资的化纤企业,建厂地址位于水源地的上游,一直污染环境。周围社区一直举报,但苦于找不到相关环境信息。民间环保组织经过2个月的搜索,终于找到了当地市长的一句话———希望这家企业能够在3个月内达标排放。经媒体公开后,当地政府在几天之内关停了这家企业,要求其建设一个合格的污水处理厂。

  在日前结束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2006年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中国首个水污染公益数据库“中国水污染地图”编写者马军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他质疑包括一些跨国公司在内的很多企业,尽管花巨款每天做大量广告,却不能修建一个污水处理设施?因此,必须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让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交自己的意见、说明,提供环保部门后续检测结果;而公众则需要做出自己的选择,用自己的购买权影响企业的环境表现。

  17项环境信息将公开

  企业为什么不愿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呢?原来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需要几百万人民币,每年的运行费用也要几十万。而企业如果选择每年交两次罚款,一次可能也就几万元。在我国环保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马军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鼓励公众参与,前提条件必须是环境信息的公开。

  不过,让人高兴的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5月6日,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第一批《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指南》,环境保护部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17项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

  《指南》还指出,环境保护部自5月1日起正式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机构为环境保护部行政服务大厅。环保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官方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中国环境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不公开的信息有限

  据报道,作为国内第一起关于信息公开的起诉,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诉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汝城县市民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认为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5年来一直多方奔走。去年7月,该县政府经研室介入此事调查,并形成一份调查报告。黄由俭等人多次提出看调查报告,都被县政府拒绝。5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人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调查报告。当日,县政府以调查报告“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当场再次拒绝。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商业秘密等保护是不公开的有限例外,这个例外是不应该被滥用的。为了避免这种滥用,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国务院的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拿出应当公布环境信息的范围,如果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的,就摘出来,排除在外。

  别涛说,在环保方面,环境报告书是一个很大争议问题,一个报告书或报告表,企业是不愿意公开的,他们有很多理由,说是涉及到商业秘密等。但是,只公布报告书结论是不够的,仅有结论是没法做公共评议,应有企业生产的基本描述。环境保护部最近也专门提出,在公布重大工程时,公众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所委托的环评机构公布信息。如果有义务公开的不公开,可找相关单位的上级和司法机关要求其公开。

  而根据《指南》,6种环境政务信息免予公开,这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公众更容易参与监督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环保监督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其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办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多年来,我国经济指标年年超标完成,但是污染减排指标均未完成。潘岳说,这一事实说明了,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监督污染的重要力量。因此,公众参与就不能停留在植树种草和清理垃圾的阶段,而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即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为此,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环保部门正在准备

  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是否准备好了?

  别涛说:“我坦率的说,我不认为我们已经做了很好的准备。环境保护部跟地方不能做到同步,一些地方的人认为信息公开比较麻烦,公开的越多,做起事情来越困难,考虑的因素比过去更多了一些,大家的表现很勉强,不都是积极应对这件事情,有一些被动。”5月1日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我们期待这是一个新的转折点,过去对环境信息公开没有强制性要求,现在,该公布的不公布,就要有说法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公众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闻缘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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