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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政府部门打分几何?

刘世昕王超
   5月4日上海律师严义明揣着4份申请书开始他的旅程,在安徽合肥、阜阳两地,向安徽省卫生厅、阜阳市政府递交了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公布处理此次手足口病暴发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细节,另外,他还向安徽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要求知晓当地环境信息的申请。这一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参与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莫于川教授认为,这部条例建立起了公民对公权力监督的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理性应对,但从过去“公开是例外”到现在的“不公开才是例外”,政府部门或许还有很多课要补。

  “五一”期间,不少政府部门的网站都在悄然变脸。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卫生部,就连公众觉得很神秘的审计署,都在网站开设了信息公开的专栏。条例发布后,国办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对政府各部门如何准备信息公开作出了要求。比如要求政府部门要设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职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但在专家的调查中,相当的部门准备工作,被认为不及格;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对公开条例的颁布置若罔闻、浑若不知,直至公开条例实施,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条例,还有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做好信息公开的准备,但是政府部门的准备尚不到位,更别提企事业单位了。

  有学者担心,相比其他国家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的条例法律地位太低,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吗?莫于川认为,其实现有条例已经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了强有力的保障,能应用好就可以了。现在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今后上升为法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这需要经验教训的积累过程。

  也有人担心,政府部门会不会以保密为托辞拒绝公民的信息查询。莫于川说,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用7个条款规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来加以保障,这些都有助于保障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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