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行到底

2017-07-29 09:12:58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王晓宇

近日,媒体刊登一篇《判决书里的“科研经费”犯罪》,援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34份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的判决书,称从2013年到2016年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案件呈递增趋势。

必须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实行全面从严治党、铁腕治理贪腐,查处的相关案件增加,科研领域也不例外。但由此片面认定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科学家贪污越来越多,无疑是很的结论不够恰当。”案件呈递增趋势”并非犯罪现象呈递增趋势。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1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坚持放、管、服、落结合,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为激发科技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激发了广大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

近年来,在“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的国家战略下,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奋勇拼搏,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质的飞跃,也涌现出了一批像黄大年那样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杰出科技人员。他们是创新驱动发展的中坚力量。

判决书里的科学家为什么会被认定犯罪?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是否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多的获得感?笔者试图在近年科研领域实行的“放管服”新政中找到答案。

落实法人单位责任

报道认为,课题负责人往往成为涉贪者,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项目普遍实施课题负责人制。一个比较权威的人负责整个课题组,资金拨到学校的账户上,课题组的老师负责支配,权限比较大。而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了制度的失灵。

这种说法不准确。事实上,从“十二五”以来,科技部就开始推行“法人责任制”,充分发挥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并特别强调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为科研人员提供有关经费使用必要的政策咨询。

落实法人责任,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把科研人员从预算编制和财务报销的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真正潜心科学研究,科研助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50号文),再次强调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因为客观上的人事编制问题和经费限制,科研助理制度在很多科研单位仍没有有效落地,不少科研人员仍然是科研、财务两头挑。今年5月,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北京市召开的督促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点政策座谈会上强调,科研是人民赋予科研人员的神圣使命,要以人民的名义来落实科研助理制度的建立。他号召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像“达康书记”那样亲自去看看本单位财务报销的窗口,看看到底还是科研人员还是科研助理在排队报销。

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

报道称,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他需要这笔投入。

对此,2014年国务院11号文件、2016年50号文明确提出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立项后预算实行预拨制,不少于当年科研预算的25%启动费,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差旅费用“实报实销”

针对广大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一些科研活动难于兑现发票的问题,50号文提出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针对科研人员激励不足的问题,50号文进一步放宽了绩效支出和劳务费发放的有关规定。

间接费用最高20%。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例如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以上政策得到了科研工作者的普遍认可,大大提升了科学家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信心。

将改革进行到底

笔者通过走访一线科研工作者发现,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例如,项目承担单位在处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时,往往是有些项目承担单位扣除管理费过高,间接经费全部划转到承担单位,课题组没有任何支配权。对横向经费的管理往往比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流于僵化。此外,由于不同学科之间的研发成本差异,软件信息、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比一般的理工类项目需要的材料费和设备费比例更低,劳务费绩和效支出比例更高,这些问题都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尽快落实5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

“人类的重大科学发现都不是‘计划’出来的。”在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针对科研管理中的“下计划”、“定指标”等行政化思维“灭灯”。

对此部分科研人员也呼吁,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应区别于工程造价预算的模式管理,例如在基础研究领域可以实行项目预算的概算化管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减少因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差异调整的繁琐程序工作,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应给予更多自主权。

尊重科研规律,将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行到底,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这无疑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前提。

责任编辑: 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