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导致疫情大规模传播可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 2009-11-04  |   作者:吴晓杰
http://www.stdaily.com 2009年11月04日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吴晓杰

    北京近日严峻的甲流疫情是由于国庆前各中小学生接种疫苗引起的。”11月2日,卫生部对某网站的这则报道进行驳斥———接种疫苗不但不会造成甲流暴发,反而是预防甲流流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今秋以来,随着甲流疫情的进一步升级,关于谣言的话题变得非常敏感。“谣言止于真相。”除了政府发出声音回应,法律在防止谣言方面应有何作为?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和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律师。

  莫纪宏教授细数了谣言的三大害处:一是引起他人恐慌,扰乱社会秩序;二是挑拨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不信任;三是侵害了他人的信息权。“编造‘接种疫苗引发甲流暴发’的谣言不仅会引发公众恐慌,还影响了相关部门预防方案实施的进程。”对于造谣者的行为,莫纪宏认为对其进行惩戒于法有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其行为导致大规模传播流行,还应追究刑事责任。”莫纪宏补充说,2003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当然,这要经过严格的证据认定。

  “政府的正面宣传是防止谣言的另一重要途径。”郑雪倩认为,不管是加强打击力度,还是扩大正面宣传,都是为了“提高公众识别谣言的能力”,这样才能在根源上消除谣言的“生存土壤”。

  莫纪宏解释说,根据卫生部第8号公告,甲流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非典”在卫生行政管理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卫生部第9号公告里,对于甲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也被调整为乙类,“这正说明甲流并没有‘非典’那样难以防控”。

  对于不断增多的确诊病例,郑雪倩认为,公众大可不必恐慌,“相比‘非典’,甲流可预期性强,防范手段及感染后果都很清楚”。(吴晓杰)(检察日报北京11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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