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沈唯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8月28日,大会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草案专门增设第六章“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上道路行驶条件及违法责任归属。围绕自动驾驶入法的责任划分、术语定义、辅助驾驶规制等议题,与会者提出多方面建议,探讨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厘清责任划分边界
与会者普遍认为,草案第六章专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回应了智慧驾驶技术从封闭测试向开放道路推进的现实需求。
“自动驾驶的安全、有序、渐进推进和发展,将对我国的交通运输、旅游观光、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乃至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曙宏认为,要对国外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进行深入细致、有针对性的梳理和研究,借鉴吸收其合理、有用的规定。此外,要认真进行立法调研,全面征求各方面意见,保障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修法的顺利完成。
在责任划分这一核心问题上,与会者展开了深入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铁民提出,自动驾驶领域要细化责任划分,适配产业商业化落地。“草案对不同等级自动驾驶的责任划分仍较为笼统,建议按照自动化等级区分责任。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场景下,系统开发方、车企承担主要违法与事故责任;辅助驾驶场景严格界定驾驶人接管义务,避免责任模糊引发理赔纠纷。”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辉指出,在自动驾驶状态下,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取决于驾驶人的操作,也与车辆维护状态、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情况以及相关主体安全保障能力密切相关。他建议增加相应条文,明确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承担安全保障职责的主体,根据自动驾驶系统等级、运行条件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这样有利于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由传统‘以驾驶人为核心的安全治理模式’,向‘人—车—系统协同安全保障’转变,完善自动驾驶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基础。”徐辉同时强调,自动驾驶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违法责任、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保险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相关责任划分应由其他法律制度进一步衔接解决。
完善辅助驾驶规制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者也关注到草案中涉及辅助驾驶的相关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认为,应将草案第六章的标题由“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改为“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或“智能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
“自动驾驶与智能驾驶概念不同,用‘智能驾驶’替代‘自动’可涵盖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更符合国际上L1至L5的分级概念。”鲜铁可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慧琼建议,应填补辅助驾驶功能的规制空白。草案第九十五条将辅助驾驶功能定义为“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并规定“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当前L2级辅助驾驶已成为新车主流配置,但草案对辅助驾驶状态下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企业的告知义务缺乏专门规定。”李慧琼建议增加条款,规定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驾驶人应当始终保持对车辆的操控,不得完全依赖辅助驾驶系统;生产企业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辅助驾驶功能的局限性和使用条件。
此外,鲜铁可还建议,增加辅助驾驶汽车的相关条款,明确其概念、应当遵守的规则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责任分摊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辅助驾驶汽车的责任认定还不一致,比如L2、L3级辅助驾驶应提醒障碍物而未提醒,或提醒后驾驶员不及时接管,制造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他认为,应借此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会,对辅助驾驶及自动驾驶汽车问题一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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