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26-09-25 20:51:52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陈曦

9月24日,记者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天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本次《条例》共八章76条,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预防与应急准备,明确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职责,街镇、村居配合定期检查和做好日常巡查,以及所有单位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从财政、物资、运输、能源、通信、医疗和应急值守等方面强化应急保障。同时,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制度、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相关规定。

针对社会公众如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东从三个维度对《条例》作出解读。

一是思想上增强避险意识,尽量做到“不涉险”。一方面,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和响应信息后,社会公众要及时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应依法服从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另一方面,《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了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热线)等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二是行动上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努力做到“会避险”。遇到险情时,要熟练掌握自救互救技能,利用各种渠道主动学习各类应急避险知识。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希望广大市民多关注这些宣传渠道,并且积极参加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应急科普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积极做好应急准备,主动做到“能避险”。《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要会使用避难场所,需要提前熟悉自己工作、生活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疏散路线,当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知道离自己最近的避难场所在哪,怎样能最快速度到达,从而提高个人的防范自救能力;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提高个人应急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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