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记者今天了解到,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聚焦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了一批乱象,清理了一批违规主体。现选取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弘华养生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起,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多次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晋城市弘华养生馆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弘华养生馆经营者刘某及工作人员通过口头介绍、微信聊天、集中授课、发放彩页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汉瑞宝牌氨糖软骨素碳酸钙胶囊等产品,宣称具有通经络、排毒、补气血、调节肠道功能、改善睡眠等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1万元。本案当事人利用老年人求医心切、辨别能力较弱的特点,虚构保健食品功效,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乱象的典型意义。
二、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弘爱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的《违法线索移交函》,反映当事人四川弘爱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小鹅通”平台直播销售“天美仕黄精蛋白肽饮品”过程中,宣称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作为协办方与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龙泉驿区某酒店举办“爱奇国际西南市场启动会”。会上,宣传人员陈某分享其使用“天美仕黄精蛋白肽饮品”治好了乙肝小三阳、大三阳和肝硬化的经历,以此作为证明和推荐。当事人现场录制视频存放于“小鹅通”平台账号内,再发直播链接给无法到现场的会员免费观看。经查,涉案产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6年2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本案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传递了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零容忍”的信号,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
三、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办理商品性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26年3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现快手账号“电工$花儿”主播童某直播带货涉嫌虚假宣传。经查,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当事人童某宣称3款普通食品可治疗胃病、便秘、胃糜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同时直播间未公示经营主体资质,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下架整改,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完成直播间营业执照亮照公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普通食品禁止宣称医疗功效,本案是明确划定直播食品营销法律红线,压实线上主播亮照经营法定义务的典型案件。
四、黑龙江省友谊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友谊万寿食品小店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黑龙江省友谊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友谊万寿食品小店存在面向老年人宣讲保健食品治病功效的线索,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友谊万寿食品小店通过免费发放元宵、预交养生仪费用返现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消费并加入会员群,线上发布含有保健食品“瑞草世家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疾病治疗功效宣称的文案、案例及直播内容,聘请讲师授课,编造患者停用降糖药依靠产品治愈慢性病的虚假案例,虚假宣称产品可延年益寿、调五脏、保肝护肝、治愈脂肪肝、降低血糖血压,但无法提供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友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免费赠品”“健康讲座”等营销陷阱,患病及时就医。
五、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岚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上海岚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3款零食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长宁区番禺路经营实体门店,在美团平台注册名为“野选(上生新所店)”的网络店铺。当事人自2026年4月1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将外购预包装食品在后厨拆袋分装、封口,并自行制作、张贴标签后对外销售。上述当事人自行印制的标签中含有“零防腐剂、零人工色素、零人工调味”等内容,但当事人购进、分装的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具备防腐作用的成分焦亚硫酸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标签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属于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截至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食品34份,对外销售18份,货值金额1224元,违法所得251.8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获利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下架涉案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款2万元。本案揭露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在后厨将普通散货“包装”成高端健康零食的违法行为,是警示网红食品经营者不能利用“零添加”标签为产品“镀金”的典型案例。
六、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李某玲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通过微信购买的“纤SO瘦身压片糖果”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该局随即协调昌平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经国家毒品实验室北京分中心检测,检出西布曲明成分,立即对李某玲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2月至2026年4月,当事人李某玲3次通过淘宝添加微信商家购进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的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当事人将产品拆分成单粒用自封袋包装,以微信昵称“圆圆”对外销售,并宣称产品具有减肥功效。2026年7月,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认定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开展刑事侦查。本案成功斩断“网络进货—私自分装—私域加价销售—虚假功效宣传”违法链条,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置网络私域微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深化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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