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

2018-02-23 20:55:11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谢宏

中国科技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谢宏)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在京召开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这三个司法解释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何东宁、周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孟祥介绍,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为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一是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是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三是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四是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五是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执行担保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因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执行担保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执行担保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执行担保规定》。该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明确规范了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规定较少,该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规则空白。为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该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二是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三是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四是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五是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责任编辑: 何沛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