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苏”仿冒新疆“乌苏” 被法院判赔208万元

2024-04-18 12:50:29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代小佩

科技日报记者 代小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新疆的感谢信。信中新疆企业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在该公司跨省到江苏法院起诉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中,一、二审法院均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全额支持208万元的赔偿请求,让其切实感受到知识产权诉讼没有“主客场”差别。

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乌苏”“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至今,该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南京鸟苏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市场上出现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包装装潢的“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仿冒,并向南京中院起诉维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认为,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啤酒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南京中院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