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江耘 通讯员 滕腾
8月10日,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获悉,涉人工智能著作权权属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小某书”虚假种草案近日在该院二审判决。
结合案情,本案审判长、杭州中院院长唐学兵指出:“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逐步迈向规模化应用,与此同时,涉人工智能纠纷开始涌入司法领域,并呈现复杂多元态势。今年7月,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杭州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高地的意见》,这是浙江省首份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共包含16条具体内容,明确了最典型的六类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理念,提出“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
以“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网络服务平台纠纷案件”为例,该意见提出,坚持“尊重实践”“宽进严出”“审慎包容”的司法态度,合理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严格适用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综合考量服务类型、应用场景、管控能力参与程度,以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因素认定人工智能网络服务平台责任。
在“小某书”虚假种草案中,一款可仿制“小某书”风格的AI写作工具,仅在安卓应用市场下载量就达3000万次,被用于大量生成虚假的产品推荐文案及旅游攻略等内容。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某平台种草文案”等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已构成对“小某书”平台真实可靠种草环境的实质性破坏,并依法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针对所谓“技术中立”的抗辩,杭州中院从“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四个方面审查被诉服务的不正当性,但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则未作否定评价。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介绍,当前有关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很多人不清楚相关行为的红线,难以确定侵权与否的边界。这一案件的判决,侧重于对被诉方的行为进行规制,也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判断提供一个参考标准。
该意见明确,要准确界定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刑、行、民交叉问题;加大对侵犯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威慑功能,开展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试点工作;着力构建人工智能领域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技术咨询、司法鉴定“六位一体”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涉人工智能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已受理17件涉人工智能的典型案例,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13件,专利权纠纷1件,技术秘密纠纷1件,个人信息保护纠纷2件。杭州中院副院长池海江表示,杭州中院将以司法的确定性应对技术不确定性,通过包容审慎的司法政策,既规范行业发展又激发创新活力,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