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朱虹
9月25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51条,从组织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维度构建全链条支持体系,为全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注入创新动能。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多方面实现突破性设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成为核心亮点之一。《条例》明确支持高校院所建立赋权管理制度,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推行“约定收益+全部赋权”模式,激发科研主体活力。
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被纳入制度保障。面对专业化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供给匮乏、技术经理人职业发展路径不畅、培养体系不健全的现状,《条例》加大技术经理人培训力度,优化成长环境,探索市场化机制解决在职取酬问题;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经理人相关专业,在自然科学或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技术经纪”专业,畅通技术经理人学历教育和职称评审通道。
《条例》强化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在立项评审、项目验收中的作用,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若因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需提供可行性方案。鼓励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利用科技成果,细化了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者保险服务的内容。
《条例》强化容错激励,着力解决科技成果“不敢转”难题,明确尽职免责情形,消除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的顾虑,切实保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和创造性,杜绝“多干多错、少干少错”的消极心态。
黑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张喆表示:“我们将持续推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指数定期发布制度,利用‘红脸出汗’机制促使大家主动找差距,真正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转化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