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赵向南
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只增不减、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建立科学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12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山西现行《条例》于1995年公布施行。历经近30年发展,已难以全面、精准体现党中央关于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的最新决策部署和战略意图;与上位法要求衔接不紧密,部分内容不适应工作实际;原有科技管理职能定位,难以满足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求;无法适应新时代科技工作新使命新任务,亟须修订。山西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77条,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
《条例》明确了重点任务和政府职责。山西科技进步工作重点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等任务。《条例》规定了省市县政府、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内容。明确在基础研究总体布局、投入机制、鼓励联合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明确应用研究目标方向、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内容;突出成果转化,从转化体系、协同合作、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围绕科技成果管理、成果赋权改革、转化载体建设、中介服务队伍等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靶向破解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敢转”“不能转”“不愿转”等问题。《条例》允许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等方面,分类明确举措,引导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主体。《条例》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条例》还细化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等内容。围绕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明确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条例》突出做优做强创新平台,从平台布局建设、分类支持机制、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系统规定,强化平台体系建设。强调加强科技人员队伍体系建设,从人才培养、人员引进、人才评价、人员流动、薪酬激励、服务保障等全链条细化队伍建设具体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了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重点内容。从省域协同、区域合作、国际合作等不同维度,明确省、市、县科技创新协调联动、央地协同、融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完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机制等内容,系统布局设计推动山西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条例》还规定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保密等工作,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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