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松绑”成果“落地”,江苏修法为创新再添动能

2026-02-08 11:20:23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张晔

近日,新修订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2000年首次施行,到2010年修正,再到此次全面修订,这部地方性法规历经26年迭代。

此次修订的《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通过权属界定、收益分配、服务保障等多维度制度创新,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难题,让科研人员敢转、企业愿接、服务跟上。

连日来,记者蹲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一线,倾听创新者的心声,记录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的生动实践,解码这部“江苏原创”条例的创新密码。

赋权松绑,破解转化“堵点难点痛点”

科技成果转化,难在哪?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多维度障碍,比如科研人员“不敢转”,怕担责任、怕伤收益;高校院所“不想推”,权属不清、路径不明;企业“不愿接”,风险偏高、保障不足。

此次《条例》修订,直指这些“痼疾”,以制度创新破局,给出了清晰可操作的“江苏方案”。

“最大的惊喜,是《条例》明确要求高校院所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这在全国法规中还是首次。”东南大学国内合作处副处长华亮量坦言。

作为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的牵头单位,东南大学早已尝到赋权改革的甜头。《条例》落地后,学校迅速升级科技成果转化“跃升十条”,将转化成效与职称评聘、绩效奖励直接挂钩,彻底打消科研人员的顾虑。

近五年,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达102.49亿元,稳居全国高校前列,65%的成果落地江苏。其中,“病原微生物核酸快速检测试剂盒”“新型环状RNA药物成果转化”两个亿元级项目,正是赋权改革催生的“硕果”。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江苏秉持“既多出科技成果,又把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的精神,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作出灵活规定,明确持有者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共同实施”“让渡转化”“协商转化”三种转化模式。同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赋权不是“放任”,而是“精准施策”。

江苏省科技厅体改处处长王铁山介绍,《条例》明确,对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同时划定负面清单,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为了容错免责,给科研人员吃下“定心丸”,《条例》还明确,科研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成果转化中,只要锐意创新、尽到职责、未牟取私利,出现决策偏差可不作负面评价、免除责任。更特别的是,此次修订未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彰显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

政策落地,让成果“能转、想转”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地。

记者从江苏省科技厅了解到,全省高校院所纷纷立足优势,对接产业需求,发力“源头供给”,让成果“有得转”。

常州大学锚定能源战略,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模式,2025年行业科研到款超1亿元;东南大学则推动“研发在东大、转化在江苏、产业在全国”,与全省高新区逐步实现合作全覆盖,让更多硬核成果精准对接产业。

“以前赋权后,不知道怎么转化、收益怎么分,现在《条例》都讲透了。”常州大学产学研合作处处长马雪荣介绍。

作为全国首创技术转移研究院的高校,常州大学依托《条例》精神,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明确技术经理人可参与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转化净收益的10%。2025年,学校与常州科教城共建运营常州市技术产权运营与交易中心,探索即时赋权、协议赋权等新模式,让更多成果“能转、想转”。

产业科技创新不是单打独斗,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现更多有组织科研和转化,《条例》明确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探索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并合理设定风险容忍度。

中国电科55所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骨干单位,依托《条例》支持,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在国内率先突破6英寸SiC MOSFET器件批产工艺,保障20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应用需求。

长三角物理研究中心则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公共技术平台、科学家工作室、联合研发中心“三位一体”体系,配备小试、中试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为成果转化提供全周期支撑,已成立13个科学家工作室,与企业共建2个联合研发中心。

王铁山表示,为增强科技人员获得感,《条例》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比如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投资形成股份的70%,并规定给予奖励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递延缴纳所得税等优惠措施。

生态优化,赋能转化全链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全要素协同、全链条发力。

《条例》立足“协同赋能”,从服务体系、人才支撑、金融保障等多方面发力,为成果转化筑牢“保障网”,让创新要素充分流动。

《条例》明确,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如今,江苏已形成多层次、专业化的转化服务体系。

苏州科技企业股权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生物创新技术概念验证服务规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首批科技服务业行业标准,让概念验证“有章可循”;无锡高新区则建立成果转化“一站式”服务窗口,与10所高校共建技术转化中心集群,高校专利技术许可交易额累计突破1.2亿元,让企业、科研人员少跑腿、好办事。

技术经理人,是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条例》明确,专职技术经理人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方面,与科研、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并给予奖励。

常州大学技术转移研究院培养硕士研究生、技术经理人近千人,参与百万元以上技术转化项目近400项;思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工大苏州研究院共同培育复合型转化人才,将成果转化纳入校企合作评价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风险高,离不开金融“输血”。《条例》提出,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强化投资和金融服务,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无锡高新区安排15亿元年度专项资金,为成果中试、孵化提供资金支持;苏州科技企业股权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研发损失保险”“转移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为创新兜底;长三角物理研究中心设立投资部门,将成果转化收益的大部分奖励给工作人员,剩余部分作为转化基金循环使用。

江苏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先后出台“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一中心”建设行动方案、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重大改革举措,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彰显了政策协同的叠加效应。

责任编辑: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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