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2026-02-09 22:08:53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记者2月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公告,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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