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2月11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定》)正式公布,于2026年3月20日正式实施。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这份近万字的文件,不仅为科技活动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划定“红线”“底线”,也明晰了相应的调查处理程序。在当前背景下,修订《调查处理规定》有怎样的意义,相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又如何推动落实?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科技部十司相关负责同志。
记者:修订《调查处理规定》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科技部十司相关负责同志:2020年7月,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实施5年多来,19号令在严肃惩处违规行为、规范引导科技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党中央成立中央科技委,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推动我国科技领导和管理体制系统性重构、整体性重塑。随着科技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对科技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对照党中央新的更高要求,落实科技改革新变化,结合科技监督工作实际,19号令亟须修订完善。
立足改革精神,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调查处理规定》。本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系统提升科技创新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构建科技大监督格局,推进和巩固科技监督体系建设成效,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记者:《调查处理规定》基于怎样的思路修订?
科技部十司相关负责同志:修订工作立足当前科技管理模式新变化,紧密结合科技活动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突出“新”“细”“实”“用”等特点,注重把握好以下四点原则:
一是落实改革精神。立足改革后新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模式的新变化,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等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完善。
二是注重制度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加强与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衔接,对违规行为认定、调查处理程序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紧贴工作实际,聚焦解决实际问题,既修订了19号令中的不适应条款,也紧密结合当前科技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增加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突出可操作性。对不同科技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对应的处理措施及具体处理尺度和标准,务求管用好用。
记者:《调查处理规定》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科技部十司相关负责同志:《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主体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制度遵循。
一是关于调查处理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
二是关于违规行为情形。划定科技活动的“红线”“底线”,进一步明晰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围绕与科技活动直接相关的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以清单形式列举了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三是关于违规处理措施。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区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细化了适用条件、处理标准,确保处理尺度统一,处理措施可落地、可执行。
四是关于调查处理程序。《调查处理规定》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规定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并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制度安排。
记者:如何抓好《调查处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科技部十司相关负责同志: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大家同题共答,形成合力,一起推动新规扎实落地。
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科技活动要履行好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同配合,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确保重大科技任务出成果、见实效。
二是各科技活动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等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本单位及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要及时调查、依规处理,同时举一反三、以督促改,切实提升科研管理能力。
三是受托机构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指导,有效提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要强化履约意识,秉持职业操守,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科技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筑牢“红线”“底线”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从事咨询评审活动时,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决抵制请托等违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科技部将切实肩负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科技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抓总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抓好督促指导,与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为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