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沈唯
11月2日,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完善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有关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强化地方政府激励措施;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风电、光伏发电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和风电、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增加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有关规定。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建设能源强国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鄂竟平指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有利于积极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建设能源强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新动能,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可再生能源发展预期,增强发展动力,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草案共十章七十六条。鄂竟平表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生产与输送、交易与价格、消纳责任与消费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保障与监督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的有效衔接。
草案第七章重点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其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氢能开发利用以及智能电网、储能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推动产学研以及可再生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协同创新。
此外,在健全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市场机制和规则,稳妥有序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规定上网电价形成方式;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合理收益;增加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力容量保障机制和输配电定价机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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