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赵向南
5月8日,记者从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获悉,日前,山西省财政厅联合该局共同制定了《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该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该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办法》规定了比较具体的支持标准。如,对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开展创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及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宣贯、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经贸交流合作、构建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支持民营经济领域举办的各类培训、全省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以及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编制、法律咨询、环境评估、市场开拓、分析研究、评审评价等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办法》强调,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0日内,要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
民营经济是支撑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2024年,山西民营经济增加值达1.06万亿元,税收收入2066.6亿元,占全部税收的51.5%;民营经营主体达393.2万户,占各类经营主体总量的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