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近日,科技部令第2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实施细则》自1999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实施细则》为推动落实《奖励条例》、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基于怎样的考量,针对提名制、评审机制等提出了哪些新举措?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科技日报记者采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奖励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任务要求。2020、2024年,我国对奖励条例进行两次修订,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对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订的《奖励条例》,并结合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实施细则》亟待修改完善。
《实施细则》修改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守正创新,将评奖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等。
“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实施细则》强调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同时,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和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完善各奖种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实施细则》明确了评奖周期和授奖数量,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优化提名评审机制,是《实施细则》修改的一大亮点。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说,具体从六个方面作出相应安排:一是落实“提名制”要求,强化提名者责任;二是细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后的配套规定;三是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四是完善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职责和组建规则,建立评审信誉管理机制;五是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初评前可以进行通讯评审;六是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公示阶段调整为受理后和初评后,并新增提名前公示要求,异议受理期相应调整为公示期间。
谈及强化诚信监督,《实施细则》指出,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细化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各类主体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