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吴叶凡
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链不断发展变化。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危害性很大。为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2015年刑法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此次发布的《意见》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其中,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意见》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当前帮信罪案件仍在高位运行,社会公众如何避免成为电诈等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特别提醒:“‘证卡出手,风险难料’,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