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南封关:加工增值免关税配套政策 明确自产货物认定管理

2025-07-30 22:55:28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王祝华

国务院新闻办7月23日新闻发布会后,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政策及配套措施陆续出台。其中,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提出,“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为保障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海南省商务厅自贸港改革发展处处长李春林进行政策解读时介绍,《认定办法》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为自愿性事项,仅适用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增值率的计算,且只有采购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该货物价格才能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纳入增值成分;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标准,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完全获得、生产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严格界定了海南自产货物的来源范围。

李春林介绍,《认定办法》具有三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办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二是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审核全程线上高效办理。依托“单一窗口”,建设相关功能模块,实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申请、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等程序全部线上办理;推行相关单位并联审核模式,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实行审核后网上公示,动态调整《企业(货物)名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体现公开公正。

三是实行电子台账+海关备案全流程管理。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在“单一窗口”建立供货电子台账,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也在同一平台填报采购信息,并推送至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备案;海南自产货物购、销、存等数据全部在系统线上流转,对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的年供货量,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自动控制,海南自产货物使用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责任编辑:陈可轩

抱歉,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或开启了浏览器兼容模式,这会影响您正常浏览本网页

您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1.将浏览器切换回极速模式

2.点击下面图标升级或更换您的浏览器

3.暂不升级,继续浏览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