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全球专利许可费缘何被英国严重低估?

2026-05-02 17:50:51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杨雪

近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就三星电子与中兴通讯的全球专利许可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三星向中兴一次性支付3.9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6.77亿元)的专利许可费。该金额接近于三星主张的2亿美元上限,然而,此前欧洲多个法院则认可中兴提出的7.31亿美元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原则)报价。尽管英国法院的一审宣告性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权利对判决提出上诉,但这已然反映了其对中兴移动通信专利价值的严重低估,以及对待中国企业创新态度的傲慢与偏见。

涉案专利是保障智能手机接入移动网络所必需的标准必要专利。双方争议缘起于2021年签署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2023年底到期后,双方就FRAND许可费率产生严重分歧。中兴手握超6500族5G标准必要专利,主张专利价值应在新许可费中体现,三星则认为费率过高,2024年底率先在多国提起诉讼。

诉讼进程中,无论在欧洲、北美还是南美,三星总体进展不利,中兴则连续胜诉。特别是在日前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的判决中,中兴在主诉与反诉案件中同时胜出,获得针对三星的德国禁令,并驳回三星的一项标准必要专利(SEP)反诉。据外媒报道,中兴或由此成为德国乃至全球司法史上,首家在同日同庭的主诉案件与反诉案件中均就FRAND原则胜诉的企业。这不仅助力中兴在专利谈判中赢得更多主动,也彰显了中国企业5G专利布局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话语权的提升。

再看英国判决,在可比协议的认定上,英国法院认为中兴与三星、苹果历史上达成的“The Big Two”协议(指中兴—三星2021年协议及中兴—苹果2020年协议)可作为可比协议;但法兰克福法院则指出,这些历史协议已到期,且在许可期限、专利范围、许可方式等方面与当前许可存在较大差异,具有特殊性,不宜作为可比协议。而英国法院将其作为核心依据进行费率测算,直接导致对中兴专利价值的过分贬低。按照英国的计算逻辑,是否意味着,权利人由于特殊谈判背景不得已签署了一份估值过低的许可协议,从此便再难获得符合FRAND的许可费?

英国法院“鼓励诉讼”的倾向则更为匪夷所思。其认为中兴不应收取与诺基亚、爱立信同样高的许可费的一个原因是,诺基亚、爱立信都是热衷于诉讼的权利人,而中兴总是以温和的谈判达成许可。言外之意,诉讼活跃主体收到更多许可费是应当的,权利人就该多发起诉讼来维护自身专利组合的价值,否则,专利价值被低估也是“咎由自取”。然而,英国法院就在前不久的双方临时许可一审判决中强调:善意的权利人不应发起任何诉讼,中兴通过诉讼的方式迫使三星接受重庆市法院的管辖,这并非善意权利人应当做的。如此前后矛盾,着实令人困惑——发起诉讼,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权利人;不发起诉讼,英国法院将认定其专利价值低。

在双方此次争议中,三星率先在英国发起诉讼,而中兴随后在中国、德国、北美等地发起诉讼,只是不包含英国。或许,就是在这里“棋差一着”——按照英国律例,善意权利人不应以任何目的发起侵权诉讼,但禁令在促进许可谈判中有正向作用,善意权利人应当来英国诉讼,寻求FRAND禁令。

责任编辑: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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