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操秀英
自然资源部近日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三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标志着我国临时用海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将为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什么是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管理者和用海主体需要重点把握哪些事项?针对这些问题,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临时用海指在我国内水、领海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这样的用海活动?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特殊用途管理处处长孙威解释,在生产、生活中,需要临时用海的情形包含海洋文旅、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活动。
原国家海洋局于2003年制定发布《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临时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护约束趋紧,《暂行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临时用海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
同时,《暂行办法》临时用海管理部分存在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繁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例如,《暂行办法》对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临时用海范围规定不明确;在批准临时用海活动后,还需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临时用海的及时落地,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亟待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临时用海科学规范、高效便民。
针对上述问题,《管理办法》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三种情形,对不同用海活动施行分类管理。比如,《管理办法》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5类临时用海活动,纳入临时用海许可办理范畴。具体包括工程施工配套设施临时用海,海洋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临时用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海,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在港口、航道、锚地等敏感区域和已确权海域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等。
对于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临时用海活动,《管理办法》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用海主体只进行备案,不办理许可。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说,《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此次修订作出重大调整,允许在与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这是顺应海域空间立体分层利用趋势作出的针对性制度优化,将进一步提升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同时,《管理办法》推动优化审批环节,降低用海成本。《暂行办法》规定,对临时用海项目还需核发专门的临时海域使用证,作为用海的权属凭证。此次修订取消该环节,改为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这一调整既兼顾了临时用海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也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推动一次性办结。”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减轻用海主体负担,《管理办法》分类施策,明确仅2种情形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是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二是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活动。这既坚守了生态保护底线,也避免了对全部临时用海活动均开展论证的“一刀切”做法。
《管理办法》还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管理办法》明确,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临时用海备案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将有关信息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通报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强化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实现临时用海行为可追溯、透明化。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坚持“临时性”和“可恢复”的核心定位,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需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杜绝临时用海长期化、常态化占用海域;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要求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同并举。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