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专章亮相,自动驾驶将“依法上路”

2026-08-27 13:40:37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王姗姗

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中设置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成为大众关注焦点。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研究联盟秘书长郑志峰认为,“‘特别规定’专章有望推动自动驾驶从‘试点上路’迈向‘依法上路’。”

郑志峰表示,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下的违法处理主体指向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具体而言,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这不仅颠覆了传统以‘驾驶人过错’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也顺应了当前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应用实践规律。”郑志峰解释道,以往交通事故多为驾驶人过错,因此驾驶人承担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当用户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并激活自动驾驶功能时,“驾驶主体”为智能系统而非驾驶人本身,此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理应追溯到车辆生产方。需要注意的是,当用户选择手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即在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情况下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仍为驾驶人。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并将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管理。郑志峰认为,这种分类思路对遏制车企将辅助驾驶包装为自动驾驶功能等虚假宣传乱象以及警示教育消费者切勿因过度信任辅助驾驶系统而掉以轻心、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等具有现实意义。

“简单来说,和自动驾驶功能开启的车辆不同,驾驶辅助驾驶车辆时,驾驶人的双手不能脱离方向盘,因此开车的责任主体是‘人’而非智能系统。草案清晰地区分了不同技术状态下所指向的不同驾驶责任主体。”郑志峰说,作为区别于传统机动车的技术物种,未来,自动驾驶汽车要真正实现“依法上路”,还需要解决包括汽车软件故障的责任划分、驾驶数据的安全处理、汽车与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交互等法律问题,这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民法典》《产品质量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配套适用,以形成更完整的法律责任闭环。

责任编辑:李梦一
网友评论
最热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抱歉,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或开启了浏览器兼容模式,这会影响您正常浏览本网页

您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1.将浏览器切换回极速模式

2.点击下面图标升级或更换您的浏览器

3.暂不升级,继续浏览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