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升级” 污染防治更精准科学

2026-01-11 19:45:24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李禾

11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为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科学判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等问题,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修改单自3月1日起实施。

《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城市及县城实际污水年处理量为759.9.9亿立方米,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7.3%;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厂共4816座,处理能力达2.7亿立方米/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根据其排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改单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并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的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以防范瞬时高污染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说,修改单增加了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有利于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身管理,实现稳定达标。如果以心率来打比方,日均值相当于24小时平均心率,瞬时值相当于每分钟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风险”,同时控制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良性运行,也有利于提升环境监督执法效能。在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需要改变处理工艺,不增加经济压力,但需要关注并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异常进水、冲击负荷等的控制与应对能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的,规定的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修改单调整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这样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处理过程中因过度消毒,残留较多消毒剂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次生危害,同时降低污水处理厂的消毒成本。

责任编辑:李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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