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1月16日,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十五五”期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财政支持政策,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据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对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标准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对于省内区域项目,项目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75%;超过20亿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亿元。对于跨省域项目,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超过25亿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5亿元。
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管理办法》强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等情况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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