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操秀英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共20条,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等3个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国家海洋局于2003年制定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临时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护约束趋紧,原有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临时用海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原有临时用海管理部分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烦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亟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临时用海科学规范、高效便民。
《管理办法》立足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需求,积极回应一线管理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充分考虑用海主体的合理诉求,突出底线约束,聚焦制度短板,总结实践经验,系统优化原有临时用海管理制度,创新性构建分类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批后监管,为各类临时用海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推动临时用海活动更加有序,海洋资源利用更加高效,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更加有效。
《管理办法》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3种情形。一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以及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申请临时用海许可;二是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可不办理许可,仅进行备案;三是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同步明确不同情形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便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对照执行。
《管理办法》突出高效便民,结合前期管理实践以及修订过程中各方合理建议,明确仅涉及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才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避免论证范围扩大化。简化审批流程,取消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环节,推动实现用海主体“拿许可即可开工”。
《管理办法》明确应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审查。待核发临时用海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及时将有关临时用海信息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并同步通报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确保临时用海“临时性”,强调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的,明确用海主体需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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