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付丽丽
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该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近期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但是,在推动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执行、理解上还有偏差。”孙会川说,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规定进行修正。
具体来讲,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充分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特点,并且结合监管的实际,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聚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且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如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还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孙会川说。
孙会川表示,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孙会川指出,《规定》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此外,《规定》还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