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李禾
我国不同流域自然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布局、污染治理水平及水生态环境状况存在显著差异。记者15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为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467-2026)(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各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保护需求不尽相同。因此,在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基础上,针对有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和特定保护需要的流域,出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有利于形成科学、系统、衔接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但由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技术门槛较高,需要在流域特定污染物筛选、项目限值确定、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技术导则》的制订出台,对于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维护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技术导则》适用于指导、规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针对特定流域开展的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该标准为首次发布。
根据《技术导则》,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应以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立足流域差异性问题及现有工作基础,合理确定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定位和主要内容;以生态环境基准、风险评估等研究成果为依据,结合生态环境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紧迫程度,可将流域特定控制项目分为须强制执行的基本控制项目、用于跟踪调查的选择控制项目。
上述负责人特别指出,当流域内特定物种或特殊生态保护区域具有更高保护需求时,可制订收严限值型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限值;对总锑、总铊等重金属、有毒有机或无机污染物等流域特征污染物,国家仅规定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限值,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适用于非饮用水水源地水体的保护水生生物的标准限值;对国家未作规定,但流域内检出率较高且需要进行管控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含新污染物),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相应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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