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赵向南
6月5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是全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以来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61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部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职责、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
山西是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建设文化强省、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标建成文化强省目标,山西省文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如文物科技创新力量依然薄弱,创新体系尚未形成,文物保护管理利用体系有待完善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潘新奇表示。
据介绍,《条例》充分结合山西文物资源禀赋、具体工作实践和社会发展需求,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频次要求、低级别文物划定公布保护区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阐释利用等内容写入法规,以法治之力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
《条例》强调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首次将“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等内容写入法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文物数据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标准化采集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质、土质、木质、泥质、金属等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修复等研究。